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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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20983元,已付10000元,实际执行中再付3109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7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25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