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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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后的损失有医疗费49521.02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79736元、护理费9591.04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200元、误工费28175.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1600元,共计748573.4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2875.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被告***负担3742元,原告***负担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