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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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间接损失2940元”“原告***同时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廊坊阳光保险在保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38500.79元、伤残赔偿项下损失182143.16元,共计220643.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负担25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