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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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伙盈余428261.0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已预交),由***负担1080元,***负担10740元;反诉受理费2880元(被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