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八达经贸有限公司 杭州樽帝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烟台海润服饰有限公司 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文艺出版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百利豪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法拉力公司第743664号、第G64911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含: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标识“法拉利”、“FALALI”、跃马图形商标的葡萄酒等酒类商品; 二、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识“法拉利”的葡萄酒; 三、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拉利”字号; 四、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法拉力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已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第3906596号“法拉利”商标; 六、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潇湘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共同承担); 七、驳回原告法拉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法拉力公司负担14800元,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法拉力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