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住***。

法定代表人:鲁国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昱康。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执行人: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织机构代码:91048XXXX,住***。

法定代表人:鲍玉璋,该协会会长。

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青海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清偿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青海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公告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将扣划的2622600元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案款2377400元共5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所欠债务双方达成于2019年5月底前全部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7)青01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妻子蒋咏梅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用其在本院(2019)青01执恢59号案件中的案款1871538.74元代偿***在本案中的等额债务。被执行人***将本案剩余案款222061.26元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并缴纳执行费77482元。本院已将本案剩余全部案款2093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青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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