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玉林广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容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63218.01元给上诉人***; 三、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6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