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申请人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对其位于××县委会院内的下列财产设备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转让:(1)设备:吹塑机65#12台、吹塑机75#5台、制管机65#15台;(2)附属设备14种(详见清单),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位于××县委会院内厂房4480平方米、库房10990平方米、办公室1200平方米的转籍过户手续,暂交由被申请人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转让,期限为三年; 三、责令被申请人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位于××县委会院内地膜卷芯管23万根、1810D原料聚乙烯12吨、7042原料聚乙烯792吨、原料防老化母粒8.5吨、原料黑母粒15吨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变卖、转让。对其中的白地膜(2米*30公斤)10.44吨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福旺塑业有限公司位于××区库房的地膜(1.45米*20公斤)140.81吨、2号库房地膜(1.45米*20公斤)128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