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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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兰考裕盛粮油有限公司 正阳县林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兰考新兰粮棉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考新兰粮棉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969000元及利息611441.38元(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4日,之后利息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正阳县林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兰考裕盛粮油有限公司抵押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城区迎宾大道东侧310国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兰籍国用(2009)第017994号]和地上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兰房字第××号、房权证兰房字第××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83元,由被告兰考新兰粮棉油有限公司、兰考裕盛粮油有限公司、正阳县林宏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