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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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99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239.95元(以403999.1元为基数,按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7元,由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被告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