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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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1民初13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贝伟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邦永,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庆,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绍和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婉玲 书记员钟焱梅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