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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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1民初229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08639627N。 负责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其委托代理人何国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智东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元廷 书记员周永丽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