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1民初229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08639627N。

负责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其委托代理人何国庆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智东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元廷

书记员周永丽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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