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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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万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其中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本金5.5万元计息。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本金4.5万元计息。通化市东昌区佳力电子科技经营部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通化市东昌区佳力电子科技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