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市兴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借期利息3.2万元,合计83.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承担4836元,由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