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金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益阳市强实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本金1899031.45元,并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1899031.4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35‰计算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92元,由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强实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负担2050元,由湖南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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