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汉中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限定在人民币10096685.00元之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二、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