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类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联营纠纷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8民终1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耀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克伟,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陈向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彬,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经召开村党支部会议、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议,经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一致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同意在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涉案土地房屋内的一切物品搬空及将土地和附着建筑物交给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的同时,经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验收当日支付130万元给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为补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2019年9月10日前,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将双方联营的土地上的房屋内一切物品搬空,并将土地和附着建筑物交给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经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验收,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当日支付130万元给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为补偿。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各自按判决确定的数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03.84元,由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调罗村民委员会负担38003.84元,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费46118.09元,由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3.84元(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051.95元,由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19051.95元,除下部分19051.95元由本院退还给湛江南方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友裕

审判员  李建明

审判员  王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朱浩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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