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2651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法玺。

原告***诉被告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林杨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思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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