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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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 广东湛江电器工业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44701.19元以及利息(以244701.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55元,由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4351元,***8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48.42元,由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4024.21元,***负担4024.21元。***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055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元,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3.4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2321.79元,一、二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