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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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5×××69。用途:不服(2019)鄂05民再4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