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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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二桥指挥部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二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3,168,552.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168,552.4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06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55,106元,由原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95元(含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53,2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负担100,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