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627民初1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8169344201。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该分行员工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540.75元,其中本金10000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利息合计5540.75元(其中正常利息3533.29元,罚息1874.31元,复利133.15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具体金额以结清日银行结清凭证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申请办理6万元网捷贷额度,到期日为2019年8月13日,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即执行年利率5.8725%,借款用途为综合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依照约定将上述贷款转入不过***的银行卡账户(卡号为×××)。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开始逾期,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告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收上述债务,被告***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截止2020年1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5540.75元。

被告***未做答辩。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借款本金1万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5540.75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具体金额以结清日银行结清凭证为准);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海燕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乌云

书记员孙婕铭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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