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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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交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南皮县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80100元(车辆损失78900元、拖车救援费12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皮县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南皮县冀东长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