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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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由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支付原告潘谢球车辆承包经营款281740.03元; 三、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0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由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支付原告潘谢球逾期付款利息。(以28174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8年6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9元,由上诉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26元,由上诉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宏 审 判 员 隆文雄 审 判 员 吴文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思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