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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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锵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磊汉高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河北金锵贸易有限公司为(2018)冀0423执5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河北金锵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临漳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