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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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赔偿损失24172.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