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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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车辆损失25991元、营运损失114515.80元、鉴定费5863.20元,共计146370元; 三、变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车辆损失7426元、营运损失32718.80元、鉴定费1675.20元,共计4182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元,***负担821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负担1553元,***负担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负担3227元,上诉人***负担846元,被上诉人***负担1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