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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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宏霖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县晋龙轮胎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城县晋龙轮胎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宏霖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1345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宏霖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2元,被告***、霍城县晋龙轮胎经销部负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