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浙江鑫盛永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1419.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