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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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新乡克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606962.42元、名义货价3588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和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对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前,编号为华融租赁(14)直字第141734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型号规格QTZ5610B塔式起重机10台的所有权归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18元,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16元,由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6102元。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安阳市力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