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52元;

二、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0,0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因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负担。

05430.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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