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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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纳芮龙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阜阳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9958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云南 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72187.88元,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在472187.88元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79862.4元; 四、被告云南纳芮龙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赔偿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66025.14元; 五、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7588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