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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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48.5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截止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722.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6.86元,消费手续费36.54元; 三、被告***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之规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欠款本金5948.53元的利息。 上列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