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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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太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455.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233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汇至:户名: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房县农业银行神农分理处;账号:17×××32]。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直接向原告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