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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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益民养殖专业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对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对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