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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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上诉人***承担23500元,由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被上诉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25元,由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131元,由上诉人***负担50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被上诉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8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