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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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20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47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2元,由***负担。 (上述款项汇入:账户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常州延陵支行,账号324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