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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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61931.6元; 二、驳回***对***、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57元,由***承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