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在其继承王关周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被告许昌棉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