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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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5796.08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735%计算利息;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7.5735%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位于魏都区新兴办事处仓库路祥泰家园1幢东起2单元4层西户房产(预告登记证书编号为:许房预市字第10002593号)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被告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责任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5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0元,由被告***、***、许昌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