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石度空间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市卓玛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嘉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卓玛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93569.3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0元,保全费3470元,鉴定费28000元,合计41140元,由***负担34482元,常州市卓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