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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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天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天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有权在100000元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阳泉市开发区烟台路五龙佳苑A区4号楼1单元1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天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10日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财产(阳泉市××区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120000元承担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天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30日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在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财产(阳泉市××元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110000元承担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