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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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188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住***。 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被告***、***、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