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188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住***。

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被告***、***、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2020-2-10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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