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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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29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