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盛添隆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564750元; 二、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以365647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253.67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5758元,被告沈阳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