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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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9,970.6元,利息37,352.22元,费用3,623.4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8月8日),并自2019年8月9日起,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和收费办法以及还款约定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