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热费共计9968703.9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共计445042元。

驳回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25元,由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987元,由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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