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借款本金837392.84元,并支付利息14717.07元(含逾期利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及之后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嘉善县(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29638号)设定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21元,减半收取6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3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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