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嘉兴市银善客运出租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8450.66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08450.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账号:62×××6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3元(原告预缴),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4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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