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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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 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嘉峪关欣欣荣调味品店与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 二、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嘉峪关欣欣荣调味品店违约金192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2200元; 三、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无能力承担部分由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